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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 生靈生命遭蔑視的主因及改進作
作者: 行雲 日期: 2014.05.21  天氣:  心情:
一、主因:
(一)犯殺人罪者深知,只要表示悔意就不會被判處死刑,故有恃無恐地恣肆草菅人命。
(二)犯殺人罪者深知,只要表示殺人當時,是基於氣憤、酒醉、吸毒、精神耗弱等狀態,就不會被判處死刑。
(三)犯殺人罪者深知,基於臺灣法律無謀殺罪刑。雖然有預謀殺人計畫,但是以法律之解釋:「尚未具確實行動」為護身符,預化殺人作為,尋機殺人犯案。
二、改進作法:
除了「避免緊急危難」者外,舉凡罪證確鑿經確定犯殺人罪屬實者,全案應貫澈「速審速決」要求,立即槍決伏法。不應曠日廢時,延宕判決及執刑。
三、成效:
(一)藉以警惕喚醒有殺人動機者,以儆效尤,俾尊重生靈生命,及保護所有家庭基本之人倫幸福。
(二)保護善良人民之生命權及彼此間信任,且維繫社會秩序穩定運作。
(三)減少犯罪者浪費國家教育資源。
附註:殺人與暴力不相等,殺人是喋血殺生,暴力充其量是武力的霸凌。矧況誰能確保自己不會是下一位受害者,自己的家庭不會是下一個被破壞的家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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